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/台北報導
台中市地政局前局長吳存金,自108年到113年的5年間,11次以首長特別費支付家庭聚餐費用,共計詐得特別費6萬8千餘元,台中地檢署今(24)日偵查終結,依職務詐欺、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吳存金。
檢方起訴指出,吳存金自107年12月25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擔任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局長,得按月檢具原始憑證支領首長特別費新台幣3萬9700元,其明知報支首長特別費用途限於因公所需之招待饋贈等費用。
吳存金卻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13年5月12日止,明知其在台中市某些餐廳的11次消費,均係與親屬間家庭聚餐之私人餐敘,並非實際因公所生之支出,且與首長特別費之因公所需核銷事由不符,竟仍向餐廳告知地政局之統一編號,再將餐廳開立之發票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共11張交予不知情之地政局經辦及主計單位人員進行核銷。
不知情的經辦人員為形式審查後陷於錯誤,誤認吳存金所交付之發票、收據均合乎核銷規定,因而製作費用動支申請單之公文書,並核發首長特別費予吳存金,使吳存金 因而詐得首長特別費共計6萬8679元。
檢察官認為,吳存金身為地政局局長,理應奉公守法、廉潔自持,依法據實核報各項開支費用,然其漠視規章、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特別費,行為實值非難,其犯罪動機、目的及手段均屬可議,且其多次以上開違法方式詐領特別費假公濟私,對所有公務員造成嚴重錯誤示範,尤其以特別費支付家庭餐敘費用所衍生之負面社會觀感,實已強烈戕害人民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尊重及信賴。
不過,檢察官審酌其於偵查中自白,並繳回犯罪所得6萬8,679元,且歷次詐領之首長特別費皆在5萬元以下,詐取之財物非鉅,並全盤供出犯罪事實,已瞭解自己行為之謬差,審酌其犯罪動機、目的、手段,及其品行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形,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,應知警惕,諒無再犯之虞,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、第12條第1項之規定遞減其刑,並量處被告適當之刑。
照片來源:台中市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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